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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6章 《江户条约》(2 / 2)

国境内者,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。

十四、本和议签订之后,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。

十五、为促双方交流沟通,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,

十六、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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